银保监会拟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 2021/1/26 9:17:59

导读:互联网保险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还深刻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及监管动作!而据最新消息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互联网保险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还深刻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及监管动作,新冠疫情更加重了这一趋势!而据最新消息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拟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至于《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简政放权增效

  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这是金融监管部门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将降低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上的成本,为中小公司实现真正差异化发展创造条件。

  但需要强调的是,服务保障不打折扣。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加强能力要求

  但这不意味着降低门槛,相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例如,在主体条件上,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升服务水平

  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技术、运营和服务能力跟不上的问题也将得以扭转,这也将推动保险公司的金融科技创新能力。例如,在服务能力上,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不低于: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考核指标挂钩。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24小时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使用电子合同,载明委托中介机构信息(如有),应自承保后2日内送达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消费者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在线保全事项原则上在申请提交后2日内处理完毕。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2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在线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效率,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产品专属管理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人身保险业务都应立足保险本源。《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借助金融科技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充分保障权益

  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也将挤出水份,让利消费者。《通知》要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这虽然与线下费用率并没有明显差异,但通过佣金结构的调整,将让消费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近期,“首月0元”等类似销售误导是消费者投诉的集中地。《通知》以制度化规范这一问题,建立行稳致远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这都将避免保险公司将不合理的费用加在消费者身上,最大限度让利消费者。

  解决市场痛点

  对于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问题,《通知》均有回应。其中,《通知》要求,强化需求适应性评估,即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投保前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坚持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核保,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加强核保管理,掌握全量核保信息,确保核保独立性。不得因采用智能核保技术,降低核保标准,减轻核保责任,应避免单一化的核保结论。

  对于保险产品条款艰涩、难懂的问题,《通知》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告知文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满足内容清晰明确、文字浅显易懂、表达简洁流畅的基本要求,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告知内容,不得诱导投保人虚假陈述。

  充实监管手段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回溯机制将作为重要监管手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这将避免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促使其以消费者为中心对产品进行定价。

  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中国银保监会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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